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规〔2024〕2号)及《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印发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的通知》(厦妇幼[2024]47号)等规定,对来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做出以下要求:
1.登记建档: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我院药学部、设备物资部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时需提交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 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2.预约登记:所有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需要通过我院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每月5号前通过邮件发送至药学部邮箱xmfy_yp@126.com)或设备物资部邮箱(xmfy_qx@126.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3.接待审核:我院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我院将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是否接待。
4.身份复核:接待日当天,我院将对被接待的医药代表的身份进行复核。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5.每月15号下午14:30-17:30为我院医药企业接待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后),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我院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
2024年5月13